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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無證據下稱浸大學生與汽油彈有關 圖阻保釋被法官否決

律政司無證據下稱浸大學生與汽油彈有關 圖阻保釋被法官否決

律政司無證據下稱浸大學生與汽油彈有關 圖阻保釋被法官否決

警方拒絕批准民陣8.31遊行下,數十萬市民仍走上街頭,其中16名當日在灣仔及銅鑼灣被捕,並被控以暴動罪,案件今(2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訊。首宗案件被告就係浸大學生葉同學,控罪指佢涉於今年8月31日,連同其他人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參與暴動。

首宗案件被告葉同學(18歲)為浸大電影學院學生。控方反對葉君誠保釋,因現有案情指佢案發時有不知名者曾向警方擲兩次汽油彈,而被告身處該人群中。惟裁判官稱控方並非指控被告擲汽油彈,若要他還押便不能繼續學業,遂批准被告以5000元保釋,不得離開香港,須交出旅遊證件,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。

其餘15人中,有3人仍喺醫院留醫不能上庭,須由警方看管至出院。至於上庭嘅12人,控方不反對保釋,但提出每周要到警署報到兩次及遵守宵禁令。大部分被告均反對宵禁,因為控方指嘅案發時間均不是宵禁時間內,且各被告都是成年人,到警署報到便可達到防止重犯嘅效果。

針對警署報到,控方稱有必要每星期兩次,「若只報到一次,被告無出現,警方要下星期先知」。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提出反對,並稱「警方而家好鍾意上門拍門睇下被告喺唔喺到」,若被告沒有報到,警方定能立刻知道及作相應行動。

石書銘又提出投訴,稱他當事人案發後拘押期間不獲警方准許聯絡法律代表,違反《基本法》第35條。裁判官王證瑜表示記錄在案。

對於該12人嘅保釋條件,王官准許各人以5000元保釋,不得離開香港,須交出旅遊證件,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。另外,王官否決控方建議,各被告不需要遵守宵禁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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